医疗保障权: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损伤时,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。
生命健康权: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,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,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;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。
知情同意权:包括了解权、被告知权、选择权、拒绝权和同意权等。患者对自己的病情,将支付或已付的医疗费用、医师做出的诊断、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,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及术式、特殊检查、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。
隐私权: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、家族史、接触史、身体隐蔽部位、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,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。
受尊重权: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,不能因年龄、病种、社会地位、经济状况等因素受歧视或不公正待遇,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。
与亲属联系权:住院患者有与亲属取得并保持联系的权利。联系的方式:1.书信;2.电话;接受探视
获得赔偿权:由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损害后果的,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。